华中农业大学前身是1898年创办的湖北农务学堂,1952年组建华中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农业大学。1979年被确定为农业部直接管理的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划转为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弘扬百余年历史积淀的厚重文化,秉承以“勤读力耕、立己达人”为核心的华农精神,坚持“手脑并用、知行合一”的育人传统,践行“育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办学理念,遵循“团结、勤俭、求是、奋进”的优良校风,坚守“不张扬、不浮躁、不盲从”的华农品格,彰显“现代生物科技、信息科技、工程科技与传统农科紧密结合、互促共进,培养创新人才”的办学特色。
学校办学使命是: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类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培育英才、探求真理、繁荣文化,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愿景是:到本世纪中叶,建校150周年之际,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中农业大学,简称华中农大或华农,英文名称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HZA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
第七条 学校以农科为优势、生命科学为特色,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人文艺术等领域,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富有责任感,具有国际视野,引领社会进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本科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专门化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坚持“局部创优势,整体上水平”的办学方针,大力实施质量立校、特色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强校和国际化战略,努力创建优势特色学科一流、高端领军人才一流、人才培养质量一流、自主创新能力一流、校园环境一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健全具有中国特色、华农风格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及相关政策,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修业年限。
(三)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环节,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自主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六)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声誉。
(七)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开展内部收入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的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获得按规定转专业、境内外交流等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意、创新、创业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
(四)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机制。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关爱尊重学生,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义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设立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在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获得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合同,勤勉工作。
(二)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四)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依法保护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享有学术自由;教师应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全面成长和成才;应坚持真理,坚守学术诚信,引导学生形成科学、严谨、诚信、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品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聘用和岗位管理等制度,依照聘用合同考核教职工,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学校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教职工设立荣誉称号,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升业务能力。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一节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学校各类学术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等参加,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任务,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管理与服务机构。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二节 学术治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审议学科设置、专业调整、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以及学校制定的其他各类学术标准。
(四)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维护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及工作规则,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对各专门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七)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中,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中青年教师,均须有一定的比例。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指导、学术道德、学术评定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规章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与民主协商组织,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战线工作机制,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委员会、青年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接受全校师生员工、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及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含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学校根据办学活动和生活保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各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实施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管理系、研究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四)建设师资队伍,组织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教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
(五)负责学生培养与教育管理,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六)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对院聘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学科专业。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以及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经充分论证,校长办公会议拟定方案,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院长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院长实行任期制。院长向学院师生员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设立在学校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学校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章程,相对独立地进行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学校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相互尊重、实质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联合培养人才、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博士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
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是校友发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兴趣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发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吸纳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校名、学校标识及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学校制定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体育馆、艺术馆和校园网络、后勤服务、后勤管理等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保护校园环境,建设平安校园、生态校园、书香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努力建成自然风景优美、基础设施优良、文化底蕴厚重、学术氛围浓厚、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华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勤读力耕,立己达人。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采用圆形造型,主体部分以楚国“编钟”和传统农具“耒耜”为基础,图案由大写字母HAU变形组合而成,下方为建校年份“1898”,外环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徽章底色为深红色,字体为白色;本科生用徽章底色为白色,字体为大红色;研究生用徽章底色为橘红色、字体为白色。
徽志
徽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学校标准色彩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校旗绿色旗
校旗红色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学校前身之一原湖北省立农学院1946年创作的院歌。校歌歌词为:挹江流浩浩荡荡,挟沃野郁郁苍苍。萃俊秀于三楚,聚硕彦于一堂。勤读力耕肩重任,立己达人图自强。雍雍穆穆,跻跻跄跄。宏农学,扬国光,日新永无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日为:10月2日。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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